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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能评估咨询服务

根据《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》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。政府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报告前,需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;企业投资项目,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。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,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,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,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,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、使用。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,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(含5000吨标准煤)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(含1000吨标准煤,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,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)、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其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部门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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